考試院將修法 國考改兩階段招考

〔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

據了解,考試院正擬修「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將現行「一試定江山」的公務員考試,修改為「兩階段」招考,

把現行錄取後才進行的公務員「基礎訓練」,納為第二階段評分項目,

並與筆試成績合計後,再決定正額與增額錄取人員。

明天登場的一百年度全國人事行政會議將此修法列為重點議題。

考試院「文官制度興革規劃小組」為配合馬政府文官素質提升的施政方向,

在九十八年規劃出「加強考試功能積極為國舉才」議題,

預計在明年六月前完成「中程」規劃,

其中階段計畫為「考試性質採行多元評量方式、分試或分階段考試」,

以及「改進人力評估技術,加強考用配合」。

對此,考選部為該議題的主辦單位,

並配合修法,在今年五月規劃出「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筆試與基礎訓練併計 決定錄取名額

現行公務員考試的考試方式多為筆試或筆試併採口試,

並依據該成績決定正額與增額錄取人員。

修正草案則規定,考試院可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

「增加錄取人數,集中施予基礎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

將考試及基礎訓練成績併計,再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依序分配實務專業訓練,其餘未列入正額錄取的人員則列入候用名冊。

 

現行公務員錄取分發後,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接受「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關考核,

基礎訓練是由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實務訓練則由分配機關訓練。

據了解,基礎訓練多是「佔缺受訓」,錄取人員已經「卡位」,

加上往年錄取人員在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中遭淘汰者的比率極低,

讓訓練能發揮的效能不大。因此,保訓會希望能賦予基礎訓練法源。

 

另外,現行各項公務員初任考試多列有普通科目,

包括國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等科目,

考試院為整合資源,在修正草案中將普通科目,採「共同辦理」,

新增「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者,應參加共同普通科目考試,及格者取得之證明,

得作為報考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之一,有效期限為八年,共同科目由考選部定之。」

 

轉貼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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