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特考(移民行政)--考試介紹

 

【移民署特考三等】

一、成績計算
1.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
2.筆試成績之計算,共同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均不予錄取。

二、錄取方式
本項考試分為二試舉行:
1.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跑走測驗。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494秒以內跑完1600公尺,女性應考人為280秒以內跑完800公尺。

三、考試科目介紹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移民行政

◎(3)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4)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7)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註】:
1.「◎」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2.以上考試資訊,以考選部簡章公告為準。

 

【移民署特考四等】

一、成績計算
1.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共同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平均計算之。
3.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筆試成績未滿50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均不予錄取。

二、錄取方式
本項考試分為二試舉行:
1.第一試筆試、第二試體能測驗。
2.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3.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跑走測驗。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494秒以內跑完1600公尺,女性應考人為280秒以內跑完800公尺。

三、考試科目介紹
1.共同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2.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移民行政

◎(3)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4)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5)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6)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註】:
1.「◎」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採測驗式題型,其餘為申論式題型。
2.以上考試資訊,以考選部簡章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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