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101年度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請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原文轉自:金融研訓院 】
一、報名期間:101.06.26(二)-07.09(一)
二、測驗日期:
1.筆試:101.07.28(六) *僅設台北考區。
2.口試:101.09.02(日) *僅設台北考區。
三、甄試類組、報考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1.共同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2.本次甄試總計正取140名、備取21名,有關各類組所須具備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甄試類組 |
職等 |
需才地區 |
學歷及資格條件(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
筆試科目及題型 |
正取(備取) |
法務人員 |
八 |
台北市 |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法律學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
1.科目一:國文及英文(各佔本科目之50%) |
2(1) |
風險管理人員 |
八 |
台北市 |
1.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
1.科目一:銀行自有資本之計算與自有資本標準之國際通則(其中50%測驗題數以英文命題) |
2(1) |
證券營業員 |
五 |
台北市 |
1.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 |
1.科目一:國文、英文(各佔本科目之50%) |
5(1) |
新竹縣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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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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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2 |
||||
台南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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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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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金融人員 |
五 |
桃竹苗各縣市 |
1.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 |
1.科目一:國文及英文(各佔本科目之50%) |
50(7) |
五 |
台北地區 |
50(7) |
|||
資訊人員 |
五 |
台北市 |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
1、科目一:國文及英文(各本佔科目之50%) |
5(1) |
五 |
台北市 |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
15(2 |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學歷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歷證書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目前若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上列各甄試類組所須具備之學歷證書、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專業證書、測驗合格證明書、語 言能力證明等各項資格條件,限於口試前一日(101年9月1日)以前取得,惟證券營業員類組所須具備之連續三年以上證券營業員所須經歷計算截止日為101年7月9日。
4.報考風險管理人員、證券營業員須取得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如下: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或透過自然人憑證線上查詢列印;
(2)「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並請服務機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若服務機構開立之證明未加註職務內容,則應考人於口試報到時,須當場具結加註。)
5.應考人依報考類組,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6.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7.上述需才地區之「台北地區」係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四、待遇:
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灣土地銀行規定支薪:八職等人員敘支780薪點(月薪約51,023元,獎金另計);五職等人員敘支480薪點(月薪約33,580元,獎金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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