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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特考及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規則修正 |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
考試院今(13)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及第5條附表二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說明,茲因警察從事第一線外勤工作,時常需與歹徒接觸,握力為使用警械(手槍、長槍、盾牌等)及逮捕必備能力,為保護警察自身及民眾安全,警察人員特考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體格檢查增訂握力項目。
黃秘書長表示,應試科目部分,考量與警察人員同等別同類別考試題型之衡平性,將警察人員特考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類別部分科目及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部分科目題型改為混合式試題,以兼顧試題之深度與廣度。
黃秘書長並表示,一般警察人員特考體能測驗部分,考量外勤員警執勤常遭遇危險情況,需有良好瞬發力應變,爰刪除現行仰臥起坐及引體向上(屈臂懸垂)改採立定跳遠測驗項目。另為避免第一試錄取人員尚未經體格檢查合格即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致生意外,或第二試合格後卻未通過體格檢查,修正體格檢查辦理時點,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合格者,始准予參加第二試。
一般警察人員特考應考資格部分,配合「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規定,及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與發證業由交通部統一辦理,修正水上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
項目 |
舊制 |
新制 |
警察特考: |
1.四等行政警察人員類別專業科目「警察法規概要」、「警察勤務概要」 2.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專業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3.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類別專業科目「警察法規概要」 |
採測驗題型 |
採混合題型 |
體格檢查增加握力項目 |
- |
任一手握力均未達三十公斤,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一般警察特考: |
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專業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火災學概要」 |
採申論題型 |
採混合題型 |
體格檢查時點 |
第二試體能測驗合格,始進行體格檢查。 |
第一試錄取後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合格者,始准予參加第二試。 |
體格檢查增加握力項目 |
- |
任一手握力均未達三十公斤,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體能測驗項目及標準 |
(一)男性應考人: 1.仰臥起坐一分鐘38次以上 2.引體向上2次以上 3.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 1.仰臥起坐一分鐘30次以上 2.屈臂懸垂10秒以上 3.跑走800公尺280以內 |
(一)男性應考人: 1.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 2.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 1.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 2.跑走800公尺280以內 |
水上警察人員應考資格 |
(一)三等考試 具有應考資格表各款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二)四等考試 具有應考資格表各款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一)三等考試 具有應考資格表各款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二)四等考試 具有應考資格表各款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
資料來源: 考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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